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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刑事訴訟法》第300條規定,「法院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,作成判決時得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。」所謂變更起訴法條,係指在不擴張或減縮單一法益及同一被害客體之原則下,法院得就有罪判決,於不妨害基本事實之範圍內,得依自由認定之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而言。《刑事訴訟法》第300條沒有規定檢察官可以變更起訴法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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